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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盈彩票2023-01-31 16:05

上班第一天就摔伤,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公司要不要赔?******

  上班第一天摔伤 公司赔了10万元

  阅读提示

  记者调查发现,近年来,类似案例和判决并不鲜见。“试工期”“试岗期”以及“未建立劳动关系”“未转正”等,不是逃避工伤赔偿责任的借口。建议用人单位在“社保空档期”购买雇主责任险以分散用工风险。

  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上班第一天就摔伤,公司要不要赔?这是前不久发生在湖南湘阴的真实案例。最终,湘阴法院判决公司对摔伤的员工赔偿10万余元。

  在这起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用人单位到底冤不冤枉?

  记者调查发现,近年来,类似案例和判决并不鲜见。综合来看,在“倾斜保护原则”下,我国的劳动法更倾向于保护弱势劳动者利益,兼顾用人单位利益。

  上班第一天摔成八级伤残

  事情发生在2021年6月9日。老杨应邀前往当地一家建设公司从事装模工作。他和公司提前约定,工资按天发放。没想到上班第一天,他就因施工过程中脚下打滑,不慎摔伤了右手。后经工伤鉴定,伤情构成八级伤残。

  赖以生存的右手致残,老杨觉得很倒霉。事发后,老杨与公司就赔偿事宜沟通,但未达成一致。向仲裁委提出劳动仲裁申请后,仲裁委裁决公司赔偿老杨107498元。老杨不服裁决,诉至法院。

  湘阴法院审理认为,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老杨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并不影响双方劳动关系的认定。

  而在各项工伤赔偿标准的确认上,法院认为,因老杨是临时工,又在上班第一天受伤,不能举证证明受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因此,仲裁委以该公司缴纳工伤保险的基数4931元,作为杨某工资计算工伤赔偿数额,符合相关规定,应予认可。

  法院最终判决该公司向老杨支付工伤待遇费用共计107498元。记者了解到,目前该判决已生效,公司已向老杨赔付全部金额。

  “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事故伤害,理应被认定为工伤,并依法享受工伤待遇。”办案法官表示。

  类似案例和判决并不鲜见

  记者调查发现,在面对类似老杨这样的劳动者的不幸遭遇时,法院往往会在贯彻公平、公正原则前提下,对劳动者依法予以倾斜保护。

  同样事发湖南,同样是上班第一天受伤。在长沙天心区从事外墙灯具安装工作的刘某,工作时不慎从高处跌落受伤,鉴定为九级伤残。

  公司认为刘某刚上班第一天,双方还未签订劳动合同,也无法购买工伤保险,其与刘某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但法院审理后认为,公司作为用人单位,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是法定义务。刘某虽仅工作一天,但不影响对双方劳动关系的认定。最终判决公司赔偿刘某18万多元。

  即使上班第一天路上出了意外,也属工伤。2017年,小陈成功应聘昆山某电子厂。去厂里报到的路上发生交通事故。

  电子厂认为,出事当天小陈并未到厂里办理入职手续,也未签订劳动合同,双方尚未建立劳动关系,自然就没工伤一说;公司并非不给小陈缴纳工伤保险,而是因为他没来报到,双方还未建立劳动关系,厂里没有义务帮他缴。

  但法院最终认定,因电子厂未为小陈缴纳社保,小陈发生工伤,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电子厂承担给付责任。最终判该厂赔偿小陈11万多元。

  如果入职第一天就离职,且回家途中死亡,算不算工伤?答案是:也算。同样是2017年的事:王某与悦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后,被派遣至另一家公司工作。入职第一天,王某提出辞职,并办理了离职手续。不料当天下午,王某骑电动自行车被货车撞倒,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王某被人社部门认定为工伤。两家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法院审理认为,劳动者离职当日完成的交接工作等也是其工作组成部分,其离开公司回家的行为应视为下班。且员工向用工单位申请辞职不等于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

  及时为员工缴纳社保是关键

  “这些案例有两个常见的争议点:一是双方劳动关系的确立,二是各项工伤赔偿标准的确认。”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吕帅分析。

  吕帅告诉记者,无论劳动者是“上班第一天”或是“未转正”,只要符合劳动关系建立的特征,那么自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开始,二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即已建立。

  实践中,为了相互了解、选择,有的企业会为新员工设置“培训期”“试工期”“试岗期”等期限。但也有不合规企业借此推卸劳动用工的法律责任,不缴纳社会保险。一旦员工在此期间发生工伤,企业便以“未建立劳动关系”“未转正”为由,试图逃避工伤赔偿责任。“其实试用期对劳动者的影响仅表现在解除劳动合同和工资待遇方面,对工伤待遇没影响。”

  此外,很多企业会选择在员工转正后缴纳社会保险,或当月入职、下月办理社保登记。吕帅认为这种做法不但不能为企业省多少钱,还可能带来无法预期的后果。

  “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转正后缴纳社保的操作显然违法;当月入职、下月办社保的操作看似不违反法定时限要求,但殊不知,30天之限是法律给予用人单位的最长宽限期,并非不缴纳社保的免责期限。”吕帅举了一个现实案例:2020年10月,上海某公司因工期紧张,加急招聘了操作工李某,当晚李某办好手续后正式入职到岗,不料工作两个小时后猝死。事后,家属要求公司给予一次性补偿140万元。

  “这就是一起典型的反映‘社保空档期’的事件。”吕帅建议,在“社保空档期”,企业可以购买雇主责任险以分散风险。他同时提醒劳动者,若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并以双方劳动关系存在争议为由拒付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者应准备工伤认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结果、医药费发票及证明双方存在用工事实的相关证据,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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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安斌:跨文化传播困局的破解之道******

  以网为媒“催化”人类文明共享共荣

  在世界进入21世纪第三个十年之际,百年变局和世纪疫情映射在网络信息传播领域,表现为三个相互交叠的发展趋势:首先,尽管“西强东弱”的国际传播格局仍未改变,但以中国、俄罗斯、印度等国家为代表的媒体力量在“西方缺位”的背景下日渐强大;其次,在“逆全球化”和“民粹主义思潮”的裹挟之下,不同社群和族群之间根深蒂固的矛盾和冲突不断激化,导致部分西方国家陷入“抗疫”与“抗议”的双重困境,一些西方政治人物向中国“甩锅”“追责”,国际舆论环境更为错综复杂;再次,尽管媒介泛社交化已经成为网络传播领域的新常态,但在社交媒体上,一些人为了自身利益,无视客观事实,盲目迎合受众的情绪与心理,进一步加剧了舆论极化的态势。

  我们需要结合当今时代出现的各种新挑战来理解全球网络传播的发展趋势,将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理念运用于变革当中,从而在“大变局”和“大疫情”的纵横交织中寻找符合国际传播规律、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有效路径。

  互联网与社交媒体的困局

  21世纪蓬勃兴起的前沿科技将人类传播带入智能媒体时代。借助手机等随身媒体,人与人之间的沟通和交流真正做到了“无时不有”“无远弗届”,媒介文化研究的奠基人麦克卢汉在半个世纪前畅想的“地球村”已然成为触手可及的现实。

  然而,当前在全球肆虐的新冠肺炎疫情以及与之相伴相生的“信息疫情”加剧了人类冲突风险。互联网和社交平台在新闻传播领域“第一落点”的定位日趋凸显,各类碎片化的虚假信息、流言蜚语、轶事绯闻呈现病毒式传播趋势。相较于主流媒体,一些网民开始依赖一个个“部落化小圈子”获得资讯、分享观点。然而,由于“圈内人”拥有相似的价值观,致使他们每天得到的讯息经由立场的过滤,与之观点相左的理念逐渐消弭于无形。更有甚者,社交媒体所具有的“回声室”“过滤气泡”等负面效应加剧共识的撕裂,形成各式各样“信者恒信、不信者恒不信”的“偏见闭环”,阻断不同社群和族群之间的有效沟通。

  各类智能媒体平台所依赖的算法推荐在为用户提供巨大便利的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操控了其接受信息的性质、类型和范围等。研究显示,脸书、推特等社交平台的消息推送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用户的社交网络。这不仅基于其所拥有的朋友数量,更重要的是朋友之间交流的频率和类型。社交平台通过关注用户的朋友圈、兴趣爱好以及推送机制强化其社区归属感。传统主流媒体不仅思考“受众对什么感兴趣”,还会考虑“受众应该要知道什么”以及“什么样的新闻符合公共利益”。社交平台的把关机制则首要考虑的是“对用户来说什么是有趣的”。因此,算法的出现不仅仅是信息传播主体的转变,更是把关标准的转变。基于个体价值的“过滤气泡”机制则在一定程度上强化了“偏见闭环”。失去有效的跨文化对话和沟通,不同文明之间的交流互鉴就会变成无源之水、无本之木。

  跨文化传播困局的破解之道

  早在2015年第二届世界互联网大会上,习近平主席就提出“构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理念主张。2021年11月22日,习近平主席在致第四届世界媒体峰会的贺信中为各国媒体共同探索这条可持续发展之路指明了方向,指出“当前,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和新冠肺炎疫情全球大流行相互交织、彼此影响,国际格局演变深刻复杂。如何正确回答时代课题,广泛凝聚世界共识,媒体肩负着重要社会责任”,应当“努力做民心相通的传播者、人文交流的促进者,为弘扬全人类共同价值、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作出应有贡献”。

  考虑到互联网和社交媒体的巨大影响力,我们可以采用以网为媒的思路,分析梳理互联网和社交媒体在国际传播与全球治理体系变革中所承担的社会责任和所扮演的“桥梁”及“催化剂”角色,催生建立世界各国广泛参与的文明交流互鉴机制,在“一起向未来”的美好愿景下维系人类文明的多元共生和永续和平。

  如何摆脱当前跨文化传播的困局,实现从“各美其美”“美人之美”到“美美与共”的“天下大同”?除了促使智能媒体在技术和机制上进行自我完善和修正之外,还要靠提升人类自身的跨文化传播素养和以重点新闻网站与大型社交平台为代表的新型主流媒体的国际传播能力。

  首先,无论是新闻内容生产者、新闻网站和社交平台的运营者还是受众、用户,都应当像对待自身文化那样尊重其他文化价值观,不应使用语言或符码来有意贬低“他者”,从而打破“偏见闭环”对个体和社群的桎梏。

  其次,信息传播者和内容生产者应当客观、真实地认识和再现外部世界。诚然,不同文化对“真实”的界定并不相同。所谓“真实”也是一种社会与文化建构。即便如此,在跨文化传播中,信息和内容生产主体也不能蓄意歪曲真相,误导和欺骗受众。

  最后,聚焦不同国家和文化背景下的人际沟通与组织交流,关注各种不同文化的“交集”和“共情”,最大限度地做好跨文化传播,消弭彼此之间的差异和分歧。

  上述智能媒体时代跨文化传播的建议旨在实现不同国家和地区、社群与族群之间的和平共处与交流互鉴。孔子在两千多年前提出的“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君子和而不同、小人同而不和”等观点都精辟地阐明了跨文化传播的要旨所在。正是在这种“和而不同”的思想影响之下,中华文明海纳百川、包罗万象。从这个意义来说,以人类命运共同体为代表的中国方案,为破解智能媒体时代的“偏见闭环”所造成的跨文化传播困局贡献了中国智慧,为全球传播和人类社会的进步探索出一条更加普惠公平、多元包容的发展道路,推动不同文明之间的交流互鉴、共享共荣。

  作者:史安斌系清华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副院长、教授

  来源:《中国网信》2022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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